关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行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科研、实验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省直各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
作者. 日期.2019-12-17 来源. 浏览.1025
省直各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效率,2004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4〕46号),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行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科研、实验设备采购的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随后省财政厅相应出台了《关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行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科研、实验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高校、科研机构自行组织采购的范围、条件、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效率,考虑到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备采购的特殊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设定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闽政办〔2005〕32号)精神,参照财政部制定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行组织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科研、实验设备中的高端特殊设备,其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作为分散采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须按照《关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行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科研、实验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购(2004)11号)文件规定成立政府采购领导机构;
二、应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
三、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或经公开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政府采购领导机构应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暂时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委托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五、应及时将采购方式审批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查。
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以上分散采购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后涉及采购方式变更的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政府采购文件备案、信息公告、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等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05〕17号)文件规定办理。
以上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文件备案、信息公告、专家库的管理和抽取以及采购信息统计等事项,按省财政厅闽财购(2004)11号、闽财购〔2005〕1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自行组织采购的招标文件编制费、评审专家劳务费等费用列入项目采购预算。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事项 通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省监察厅监察综合室、各设区市财政局